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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微型電動車掛牌11月30日「最後期限」,枋警加強宣導。(枋警提供)
微型電動車掛牌11月30日「最後期限」,枋警加強宣導。(枋警提供)
微型電動車掛牌11月30日「最後期限」,枋警加強宣導。(枋警提供)
【本報記者陳明道屏東報導】微型電動車掛牌11月30日「最後期限」,枋警加強宣導。微型電動二輪車將於今年11月30日正式納管執法。
依照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於11月29日前登記領用懸掛號牌並投保強制險,雖無須駕照,但騎乘時應遵守交通號誌指示及正確使用燈光,車輛出廠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後,在監理單位辦理實車查核及登記領用懸掛號牌並且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才能上路。
枋寮分局長林俊雄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及於道路停車者,除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外,並須當場禁止行駛、移置保管,影響甚鉅!提醒尚未依規定登記領用牌照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應盡速辦理相關手續,避免受罰。
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年滿14歲、戴合格安全帽、不可載人、超速、酒駕、毒駕,也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有下列違規情事者,其處罰說明:一、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處1800元至5400元罰鍰。二、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300元罰鍰。三、未投保強制險可開罰750元至1500元罰鍰。四、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300元至600元罰鍰。五、更改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等,處300至1,200元罰鍰。六、超速行駛處900元至1,800元罰鍰。七、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處300元至1200元罰鍰。八、酒駕處1200元至2400元罰鍰;拒測處48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