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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恆春分局交通組傅巡官提醒駕駛們行車時,應正確使用方向燈,以免後車反應不及發生碰撞。(恆警提供)
【本報記者陳明道屏東報導】有關媒體報導持續使用雙黃燈違規案,外傳汽車駕駛行駛於恆春鎮社興路口,遭民眾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昨日恆警交通組巡官傅顥楓表示經檢視影像發現該車行駛中持續使用雙黃燈(危險警告燈),以致靠右駛出車道外未顯示右方向燈。
恆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該駕駛變換車道未正確顯示右方向燈,讓後車知悉其即將靠右,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恆春分局表示,民眾對交通違規舉發如有異議,可循相關管道向裁罰單位提出申訴,另提醒雙黃燈使用時機有: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遇天候不佳情形。二、臨時停車於路邊時。三、前方遇到緊急狀況時。四、車輛有故障情形時。也提醒駕駛們行車時應正確使用方向燈,以免後車反應不及發生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