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炎東談歷史性司法判決之感言
【本報記者陳明道屏東報導】恆春半島出身的法學教授黃炎東昨日賴來一篇,他執筆撰述:讓台灣有更多的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大法官,以落實司法改革。
黃炎東博士遙想當年美國約翰馬歇爾1803歷史性司法判決之感言,他說美國在1776年獨立革命,幸得法國之協助,才得以擊退母國英軍而獨立建國,美國在17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但到了1789年才開始實施,至此美國雖號稱為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國家,但直至1803年之前美國的司法部門,卻仍是最弱之部門,若沒有1803約翰馬歇爾在馬布里vS麥迪遜那一歷史性超越黨派之判決,美國的司法獨立三權分立制衡之法治國,應該是無法確立的。
所謂司法權是無法與行政權、立法權分立制衡,那美國建國立憲之理想是很難達成,人民之基本人權又如何獲得有力之保障呢?亦就是1803年約翰馬歇爾的那一判決,確立了其(違憲審查權),對行政與立法部門,皆可以其擁有之(違憲審查權)來予以制衡,確立了優質的三權分立之民主憲政深厚之根基。當前我們的國家社會正處於急遽變遷之大時代中,朝野全民望治甚殷,尤其對憲法的修改及司法的改革等問題,投以無比的關注,尤其對司改問題更是有很高的期待,因為法律乃是公平正義最重要之一道防線。
因而我們更期望能有更多的法官,像美國約翰馬歇爾大法官那樣優質風範的法官出現,有效實踐維護憲法乃是國家之根本大法與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之目的,黃炎東表示撰著本文,乃是本著一個長年奉獻法學教育工作者之道德良知,為國家之長治久安,及確保人民安康之幸福生活而提供建言,以就教於諸雅先進。黃炎東教授歷任台大、警大教授、崇右影藝大學副校長、財經法律系主任、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教授、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政治系及日本東京大學客座學者。

法學教授黃炎東撰述:讓台灣有更多的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大法官,以落實司法改革。(檔案照)